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鍾孟志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怡心附表: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本人」「裁定送達後」申請之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勿用影本代替)。
㈢依聲請人陳明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任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請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115年3月份之薪資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並提出雇主出具在職之工作證明書(勿以聲請人自行提出之切結書代之)㈣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於郵局、銀行、農漁會、
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3年4月1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㈤提出「1個月內申請」之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為要
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諧欣」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補助金(如失業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113年4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另:
⒈提出下列車輛之行照影本與現值估價單:
⑴汽車車牌號碼:車牌號碼:00-0000(ALFAROMEO廠牌、1998
年出廠)⑵機車車牌號碼:000-000⒉提出下列聲請人名下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及土地現值資料:
⑴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⑵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⑶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3/220)⑷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3/831)⑸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⑹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依聲請人於113年10月14日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字卷第61-63頁》所示,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除了雲林縣崙背鄉面前厝段198、372、373、188、196之7、
245、375地號土地七筆土地外,尚有「雲林縣○○鄉○○村○○○0000號房屋、雲林縣崙背鄉面前厝段339、348、349、350之1、353之1、354之1、364地號土地」等八筆不動產,惟於本件聲請更生時提出115年3月11日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案卷第27頁》,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卻僅餘雲林縣崙背鄉面前厝段198、372、373、188、196之7、245、375地號土地七筆土地!請聲請人提出說明)㈩請提出「受扶養人林○○」「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下列文件:
⒈112、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請陳明「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依依戶籍
謄本所示,聲請人之出生別記載『參子』,按理,林諧欣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至少有三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林○○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請據實陳報目前設籍之戶籍地(雲林縣○○鄉○○村○○○00○0號),該
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目前」每月必
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請聲請人分別列計每項必要支出之金額,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若有承租房屋,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陳報有無領取租屋補助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