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盧立偉代 理 人 賴元禧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更生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調解,於民國115年6月2日調解不成立,迄於115年7月6日(本院收文日期章:115年7月7日)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之20日免徵聲請費期間】,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怡心附表:㈠按下列第點之「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5年7月6日「消費者
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含附件,即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等資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
㈡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㈢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本人」「裁定送達後」申請之下列文件: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
⒉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
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
⒋最新戶籍謄本(現戶部分)(記事欄勿省略)原本。㈣聲請人於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日前五年內
否從事營業活動:是。自民國105年起所從事營業活動名稱為:計程車司機;平均每月營業額為:20,000元」。請聲請人提出「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提出該計程車之行車執照及由何人或何公司行號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請陳報聲請人現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並請提出計算依據、計算式,並請就該收入數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列印月報表等,又聲請人稱開計程車有維修、保養、加油及其他費用支出,亦應具體釋明(如各次維修、保養之細項、通常每年維修、保養之頻率、次數、平均支出費用、平均每月加油費用、其他費用之具體內容、頻率),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盧○慧」及於郵局、銀行、農漁會
、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3年7月8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㈥提出於「裁定送後」之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盧○慧」為要
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盧○慧」」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
會補助金(如失業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育兒補助等)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113年7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據實說明聲請人設籍之戶籍地(雲林縣○○鎮○○路)之房屋所有
權人與聲請人之關係?請查明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關於「
五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支出為每月9,309元、2年總計支出223,416元」是否有誤繕?若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一份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因受扶養人盧○慧於000年0月00日生,其既於000年0月00日出生,為何聲請前兩年之支出為223,416元?)請查明聲請人所列債權人清冊中之債權人,是否僅有「第一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八人?因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中之【債權轉讓資訊-授信(含現金卡放款)】、【債權轉讓資訊-信用卡)】,有記載原債權行庫、原發卡機構及新債權人名稱。請查明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是否有漏列?若有漏列,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正確且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請依漏列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請提出「受扶養人盧○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請陳明「受扶養人盧○慧」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
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盧○慧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盧○慧」「目前」每月必要支
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提出民事委任狀正本。【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