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吳麗華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更生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怡心附表: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5年7月15日「民事聲請更生程序
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含附件,即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等資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㈡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1、6、7項規定(參附錄之法條內容),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應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之規定,提出債權人清冊,並
表明下列事項:「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㈣聲請人應陳報是否有其他資產公司【依聲請人提出於民國115年
4月29日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其上記載「債權轉讓資訊-授信(含現金卡)放款」、「債權轉讓資訊-信用卡」記載原債權行庫、原轉讓金額、新債權人名稱…等資訊】或民間債權人?請查報後,如有,請一併更正並出提出完整債權人清冊。㈤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000
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㈥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本人」「裁定送達後」申請之下列文件: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
⒉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
⒊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
⒋最新戶籍謄本(現戶部分)(記事欄勿省略)原本。㈦聲請人自陳目前任職『安竣電器工程行』,請據實陳報每月薪資
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6個月即115年1月至115年6月份之薪資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並提出雇主出具在職之工作證明書(勿以聲請人自行提出之切結書代之)。
㈧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3年7月21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㈨提出於「裁定送後」之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㈩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失
業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113年7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據實說明聲請人住所地(雲林縣斗六市南聖路)之房屋所有權
人與聲請人之關係?若係租賃關係,請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據實陳報有無領取租補助?依聲請人提出之『在職證明書』影本所載,聲請人為45年生。請
據實陳報聲請人有幾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其姓名為何?有無受該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之扶養?若有,請陳報扶養人之資料,並陳報每月受其等扶養之金額為若干元?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附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同時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第2項第3款之自用住宅指債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
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指債務人為建造或購買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債權人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第1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