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邱惠娟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清算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怡心
附表: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5年8月4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
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含附件,即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等資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
㈡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㈢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本人」「裁定送達後」申請之下列文件: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
⒉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
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
⒋最新戶籍謄本(現戶部分)(記事欄勿省略)原本。㈣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時,於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
「受雇於『王○○即○○什貨店』,負責看顧炸物攤位,每月薪資約為新臺幣3萬元」等語。請據實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民國115年2月至115年7月份之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並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工作證明書暨雇主之聯絡方式(★切勿以切結書方式提出)。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庭、王○齊」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3年8月6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㈥提出於「裁定送後」之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庭、王○
齊」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庭、王○齊」」是否有領取保
險金、社會補助金(如失業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育兒補助等)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113年8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請據實說明聲請人設籍之戶籍地(高雄市鳳山區)與住所地(雲林
縣北港鎮)不符之原因為何?請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設籍之戶籍地(高雄市鳳山區),該房屋
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提出承租「雲林縣○○鎮○○街000號」房屋之「完整」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影本。並據實陳報有無領取租屋補助?若有,請陳報每月領取之金額為若干?請陳明「受扶養人王○庭、王○齊」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
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王○庭、王○齊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庭、王○齊」「目前」每
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王○○」「裁定送達後」申請之下列文件:
⒈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
⒉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
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⒋最新戶籍謄本(現戶部分)(記事欄勿省略)原本。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