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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蔡佾倉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芳宜附表:

㈠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此部分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說明聲請人不聲請更生卻逕行聲請清算之理由?㈣陳報每筆債務產生之時間、原因?以及有無曾受強制執行及其

結果?㈤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㈥提出聲請人名下土地(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建物(門

牌號碼:嘉義縣○○市○○里○○0000號)第一類登記謄本(以上謄本均需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㈦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每

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執行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清算聲請前二年(即113年1月19日起,下同)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若已提出則無庸再提出,若無法提出應說明理由);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如有,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㈧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㈨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基本工資(115年度為29,500元

),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基本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如為診斷證明書,應載明病名、確診時間及該等病症如何致無法(或無法全職)工作)。

㈩提出113年1月19日起迄今,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等4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說明113年1月19日起迄今,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等4人是否

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老農津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兒少補助、育兒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清算聲請前二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質借金額;若有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

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配偶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

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說明聲請人、配偶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

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說明聲請人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現居住之處所為何人所有,是否支付租金,如有,係由何

人支出,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依聲請人於前案中提供之租約顯示,聲請人之租期已屆至,請聲請人說明是否仍居住於該址?依聲請人提供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113年原任職於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為4萬元,後於114年改任職於盛揚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稱每月薪資為28,590元。

聲請人應說明依其原有智識能力,何以在113年離職後未能再找到相當於該工資之工作?又若離職後不能再找到類似工資之工作,在仍積欠債務的情況下,聲請人為何率予離職?聲請人曾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更生獲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試說明下列問題:

⒈聲請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更生獲准後,為何不履行更

生方案?⒉又為何再於114年向本院聲請更生?⒊114年向本院聲請更生獲准(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為何不履行更生方案?⒋請說明有何聲請清算之正當理由?⒌聲請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更生時,名下有一部2018年

出廠之汽車,當時之價值約為42萬元,惟未見於本院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說明未向本院陳報之原因?又該輛汽車是否已經處分?若已處分,則處分所得之價款數額及去向為何?⒍聲請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更生時,曾稱與朋友投資開

飲料店倒閉而負欠債務,請陳報該飲料店之名稱、稅籍資料及營業起訖時間為何?聲請人自何時起在該飲料店投資?是否擔任該飲料店之負責人?每月自該飲料店之獲利為若干?該飲料店倒閉後店內設備之處分情形為何?請說明為何在本院114年准許更生後,聲請人無法提供財產清單

及更生方案之「正當」理由?本件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

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聲請人兩度聲請更生均獲准許,有何不能履行更生方案之情事

?又再度聲請清算程序,有何合致為誠實債務人之理由?又是否有恣意浪費司法程序之情形,請翔實說明。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