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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傅瓊玉即傅美樺即傅易招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傅瓊玉即傅美樺即傅易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