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紀美鈴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得時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准交付民國115年4月24日該庭期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前述法庭錄音光碟,惟未敘明有何需聲請該庭期錄音內容之理由,爰依上開說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予以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