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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號受 裁定人即 原 告 陳慶芳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武章、陳武全、陳信澍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11月1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建物、面積144.6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95元【計算式:144.63㎡6,500元=940,095元】,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魏輝碩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