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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8號受 裁定人即 原 告 記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池上列原告與被告巨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1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3,620元,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然原告僅繳納130元,尚不足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輝碩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