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8號原 告 曾張力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婷律師被 告 江玉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9月4日辯論終結,惟原告訴訟代理人請求變更訴之聲明,是本件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於3日內提出更正後之訴之聲明到院,並檢附繕本(請研析是否係請求何標的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幾分之幾)。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