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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江永章

江全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江宜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 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係由上訴人在第一審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律師)具狀所提起,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