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8號原 告 嘉義縣番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瓊賢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英哲、高雅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英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異議效力及於被告高雅亭),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8,9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