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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張麗華

林方瑜林子庭胡盈盈被 告即反訴原告 張月鈴

林英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5年10月2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再行審理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