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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7號上 訴 人 虞春聲

虞佳蓉張翔棋虞博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岳臻間,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67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4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心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