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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慶芳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即原告)陳信澍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 年6 月16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87,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