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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0號原 告 廖致緯即河豚迷因工作室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其聲明第1 項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00 元,惟其聲明第2項請求【即被告應將在Line社群「RobloxX 超神 全遊戲交易/交流群」內,指稱原告為騙子及相關貶損原告名譽、信用之「置頂重要文章」與「記事本公告」予以刪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既主張其此部分(即聲明第2 項)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執此原告其此部分訴訟要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此部分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另按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同前條第2 項)。職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5,800 元(計算式:2,800 +3,000=5,800 ),原告僅繳納2,800 元,尚不足3,0

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