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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4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張碧滿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缺原裁定所列各事項,且未繳納任何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並未補正任何事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