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楊至中黃美玲被 代位人 蔡麗月被 告 蔡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定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判決書已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提早宣判無不利於當事人,依民事訴訟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4月28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