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3號原 告 李長紋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新興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1,810元【計算式:(223.57㎡+219.51㎡+210.84㎡+93.90㎡+94.40㎡+94.93㎡+250.26㎡+92.02㎡+92.28㎡+92.56㎡+213.32㎡+129.20㎡+3

05.02㎡)3,000元12/36=2,111,8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