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5號原 告 嘉鴻環保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陳亦豐送達代收人 張世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娓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6
1,9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24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二、原告應補正提岀雙方之承攬契約書、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