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26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訴訟代理人 高翊涵被 告 陳弘煜

周藝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陳弘煜與被告周藝琴間,就坐落雲林縣○○鄉○○段000○號、面積178.40平方公尺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路00巷00號);同段1129地號、面積517平方公尺土地(權利範圍56分之4);1129-7地號、面積116平方公尺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以及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

被告周藝琴應就第一項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經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收件字號112年北地資字第030630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陳弘煜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緣被告陳弘煜對原告負有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本

票債務(發票日:民國111年7月5日、到期日113年3月12日、若遲延付款則自遲延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6加計利息、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票據法第89條之通知義務),原告於到期日屆至後向被告陳弘煜提示不獲付款,遂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准為強制執行之裁定,並承鈞院發給113年度司執字第48573號債權憑證在案。其間原告多次向被告陳弘煜催討,被告陳弘煜皆避不聯絡。

㈡而被告陳弘煜受雇勝崑有限公司工作,目前已向該公司請

長假在家,其名下財產除原有雲林縣○○鄉○○段000○號、面積178.40平方公尺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路00巷00號);同段1129地號、面積517平方公尺土地(權利範圍56分之4);1129-7地號、面積116平方公尺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外,另有一部車輛雖設有動產擔保,惟自112年1月12日起委託協尋迄今仍下落不明。是原告得經強制執行程序受償之標的物僅系爭不動產而已,然已遭被告陳弘煜於112年4月24日以夫妻間贈與為原因而移轉所有權登記於被告周藝琴名下。

㈢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

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另按同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債權人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並得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屬無償行為,且被告陳弘煜為全體債權人總擔保之財產因此減少,而被告周藝琴因此受益,殆無疑義。至被告陳弘煜是否因而陷於無資力,或容有爭執,然若債務人之資力已不足賠償損害,或其所為之無償行為,將引致不足賠償損害而有害及債權者,仍屬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而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此時該特定債權之債權人,自得行使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權,並不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為要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即便被告陳弘煜尚未陷於無資力,然已有履行困難之情形,自屬有害及債權,而無礙於原告請求撤銷系爭不動產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併塗銷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之主張。

㈣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以:㈠被告陳弘煜是以被告周藝琴的名義向雲林縣土庫鎮農會貸

款,如果將系爭不動產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撤銷,並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在被告陳弘煜名下,這樣就不能再以被告周藝琴的名義貸款。

㈡被告陳弘煜名下的BENZ廠牌汽車是用被告陳弘煜的名義貸

款買的,但是現在已經被被告陳弘煜的朋友轉賣掉,且該汽車之牌照已經因違規被吊扣到監理站一年多。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影本、債權憑證影本、被

告陳弘煜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雲林縣地政電傳全方位地籍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被告陳弘煜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雲林縣地籍異動索引等為證(本院卷第17頁至第33頁、第65至第85頁),且為被告等所不爭執,僅以前詞置辯,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第24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於系爭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原因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即112年4月24日後之114年11月24日始查知系爭不動產業經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被告周藝琴名下,有系爭不動產之雲林縣地政電傳全方位地籍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結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115年3月18日資政加字第1150000234號函暨所附之地籍謄本核發紀錄清冊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5至第31頁、第123頁至第128頁),而原告於114年11月25日即提起本件訴訟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按,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逾民法第245條所定之1年除斥期間。而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夫妻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屬無償行為,被告陳弘煜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周藝琴後,其名下僅剩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該土地公告現值僅171,784元,及西元2016年生產之廠牌Mercedes-Benz及2012年生產之廠牌國瑞汽車各1輛,有被告陳弘煜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3頁、第103頁),且被告陳弘煜亦自陳廠牌Mercedes-Benz汽車僅係以其名義貸款購買,目前已遭其朋友出賣等語,則被告陳弘煜將系爭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周藝琴之行為當屬有害於原告債權之行為,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夫妻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併請求被告周藝琴應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12年北地資字第030630號)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陳弘煜所有。

四、綜上,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夫妻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併請求被告周藝琴應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12年北地資字第030630號)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陳弘煜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心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