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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36號原 告 魏鈴芳被 告 陳政佑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刑事庭114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附民字第27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陶金」)自

民國113年8月8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訴外人林悅揚(飛機暱稱「C」,後更改為「農夫山泉」)、莊瑞昌(飛機暱稱「Evian(資金往來語音確認)」)、林君衡(飛機暱稱「BULL」)、蔡耀緯(飛機暱稱「海森堡」)等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被告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並轉交上手之車手角色,並約定以每次提領金額之2%作為報酬。被告即與訴外人林悅揚、莊瑞昌等本案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故意,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9月9日16時30分,接獲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在臉書社團上以假買家名義購買商品,而對原告稱須實名認證開啟網路銀行匯款,原告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分別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共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再由被告依訴外人林悅揚、莊瑞昌等人之指示,於如附表「被告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提領地點」欄所示之ATM提款機,持附表「匯款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被告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後,將款項全數交付訴外人林悅揚、莊瑞昌轉交上手,致原告受有600,000元之損害。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拒絕辯論。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其中其受詐騙陷於錯誤而受有600,000元

損害部分,起訴狀經合法送達被告,被告經提解到庭後表示拒絕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6號刑事案件卷核閱在案,則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屬有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共327,289元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再由被告將原告所匯款項提領交予訴外人林悅揚、莊瑞昌,致原告無法取回遭詐欺之款項,被告所為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有600,000元之損害,則原告依上開共同侵權行為及連帶債務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600,000元,自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000元,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原告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心附表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民國) 匯款帳戶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被告提領時間(民國) 及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備註 魏鈴芳 於113年9月9日16時30分,接獲上開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上以假買家名義購買商品,對原告稱須實名認證開啟網路銀行匯款,原告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09月10日00時07分許 ②113年09月10日00時09分許 ③113年09月10日00時10分許 ④113年09月10日00時14分許 ⑤113年09月10日00時15分許 ⑥113年09月10日00時17分許 ⑦113年09月10日00時18分許 ⑧113年09月10日00時20分許 ①40,012元 ②9,999元 ③9,999元 ④9,998元 ⑤9,998元 ⑥9,998元 ⑦9,998元 ⑧20,100元 ①113年09月10日00時23分許提領60,000元 ②113年09月10日00時24分許提領60,000元 ③113年09月10日00時25分許提領30,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ATM ②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ATM ③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ATM 114年度偵字第616號卷、114年度偵字第1260號卷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09月09日23時29分許 ②113年09月09日23時30分許 ③113年09月09日23時31分許 ④113年09月09日23時32分許 ⑤113年09月09日23時33分許 ⑥113年09月09日23時34分許 ⑦113年09月09日23時35分許 ⑧113年09月09日23時36分許 ⑨113年09月09日23時37分許 ⑩113年09月09日23時39分許 ⑪113年09月09日23時40分許 ⑫113年09月09日23時41分許 ⑬113年09月09日23時42分許 ⑭113年09月09日23時44分許 ①9,999元 ②9,999元 ③9,998元 ④9,999元 ⑤9,999元 ⑥9,998元 ⑦9,999元 ⑧9,999元 ⑨9,999元 ⑩9,999元 ⑪9,999元 ⑫16,111元 ⑬9,999元 ⑭9,999元 ①113年09月09日23時51分許提領20,000元 ②113年09月10日00時01分許提領150,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斗六斗金店ATM ②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斗六榮大店ATM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09月10日00時04分許 ②113年09月10日00時22分許 ①49,980元 ②11,111元 ①113年09月10日00時34分許提領20,000元 ②113年09月10日00時35分許提領20,000元 ③113年09月10日00時35分許提領20,000元 ④113年09月10日00時58分許提領6,000元 ①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ATM ②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ATM ③雲林縣○○市○○路00號斗六大崙郵局ATM ④雲林縣○○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斗六鑫雲霸店ATM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