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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41號原 告 莊適榮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適端、張君誠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贈與契約之標的物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面積3769平方公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面積186.73平方公尺)及雲林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442分之43,面積132.05平方公尺)3筆土地,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36萬3,256元【計算式:(3769㎡×900元)+(186.73㎡×2萬5,659元)+(132.05㎡×1萬4,000元×43/442)+100萬元=936萬3,2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12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