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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54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彭永勝蕭百晴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麗娟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1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心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