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91號原 告 郭子豪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子維、郭素華、郭春秀、郭素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9,284元【計算式:13,464,280元(即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及建物鑑價之金額)3/10(原告就分割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比例)=4,039,2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