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5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白花文心蘭產銷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瑞興原 告 藝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興被 告 梁詠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