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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41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訴訟代理人 王儷蓉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造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97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875元(按原告請求金額及計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止之利息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