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42號原 告 維安消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侑孟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莊松坤即莊佳欣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97元,經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497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