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 告 李秉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運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15年訴字第3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33,1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