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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62號原 告 天星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美華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被 告 俊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凱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被告公司所在地,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認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原告應提出本件起訴狀繕本乙份,以利本院送達被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