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76號原 告 林旻儀被 告 林君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6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