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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76號原 告 林旻儀被 告 林君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6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