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0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亞東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頌揚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余雅純
黃玉妃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99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項各定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