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2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白花文心蘭產銷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瑞興原 告 藝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興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威辰、梁詠然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依對造人數提出影本),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部分其被告為何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