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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2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白花文心蘭產銷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瑞興原 告 藝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興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威辰、梁詠然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此部分訴訟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5 年6 月23日具狀陳明兩造間此部分訴訟(即其聲明第1 項)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 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