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21號原 告 楊文精被 告 楊惠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補繳本院115年訴字第3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囑託該地政事務所繪製複丈成果圖之費用新臺幣3,500元。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會同兩造到場勘驗測量後,並囑託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就原告所提分割方案繪製複丈成果圖,詎原告迄未向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補繳複丈規費新臺幣(下同)3,500元,致地政機關無法將複丈成果圖檢送過院,訴訟無從進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逕向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繳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依首揭規定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