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30號上 訴 人 吳惠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惠雅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30號確認契約部分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87,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提出聲明上訴狀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