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44號原 告 陳天賜
吳怡瑾宋欣容徐意雯陳伊玲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太郎、林坤鍾、呂瑞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