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52號原 告 隆記農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輝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林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9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萬6,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