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62號原 告 徐譽眞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 律師
蔡梓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進國間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4,6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633,345 元(計算式:5,400,000 《本金》+1,233,345 《利息》=6,633,345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188元,原告僅繳納64,680元,尚不足14,50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