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67號原 告 希苑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宣瑚訴訟代理人 林逸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敬展等間請求容忍設置自來水管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372元(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利用鄰地設置管線所增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