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69號上 訴 人 建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碧珠上 訴 人 杜世義上列上訴人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6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10,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1,4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