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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71號原 告 成鼎電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思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鑫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2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