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83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楊凱富上列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郭良安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反訴事件,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㈠反訴聲明第2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㈡反訴聲明第3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㈢反訴聲明第4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
訴訟標的金額?㈣反訴聲明第5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㈤反訴聲明第6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㈥上開各項訴訟標的金額其合計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合計金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㈦依對造人數提起起訴狀(含證物)影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