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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84號原 告 啟承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戉楓上列原告與被告琦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之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另查,本件原告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71,00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5日(第四次存證信函)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原告請求自115年5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14日之利息,自應與本金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9,949元【計算式:本金1,071,000元+利息8,949元(如附表所示)=1,079,9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3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3,6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芳宜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總額 1 利息 1,071,000元 115年5月15日 115年7月14日 61/365 5% 8,949元 合計:1,079,949元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