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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89號原 告 劉怡雯被 告 李秉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以115年度補字第9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2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24日送達於原告本人收受,有該裁定書及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亦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及收狀資料查詢等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