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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41號原 告 郭紅霞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淑貞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