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41號原 告 郭紅霞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淑貞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