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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5號原 告 王錚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倫嘉、王麗芬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查報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按本金、另併計迄至本件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5年1月19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費用等計算】。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正確聲明(原告訴之先位及備位聲明並不明確),並說明先位聲明之第一、二項請求確認無效之土地與請求塗銷之土地不同;備位聲明之第一、二項請求撤銷之土地與請求塗銷之土地不同之理由為何?併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即關於本件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

四、提出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9建號房屋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個人全部,當事人資料均勿遮隱)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