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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67號原 告 陳真真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怡仁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500元【計算式:(82.16㎡7,500元)+111,300元=72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