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67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陳真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怡仁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