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68號原 告 王晨星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江詠涵律師被 告 甲○○
乙○○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乙○○、丙○○之真實姓名及其住居所,如被告為未成年人,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二、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