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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68號原 告 王晨星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江詠涵律師被 告 甲○○

乙○○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乙○○、丙○○之真實姓名及其住居所,如被告為未成年人,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二、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9-09